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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浪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

    信息发布者:zzw13679357960
    2016-12-22 19:57:06   转载

    武威市古浪县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

    作者:胡畔发布时间2012/11/01/ 09:16来源古浪县政府网站

    摘要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不断推进项目和产业升级,推动县域经济转型跨越发展,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古浪投资兴业,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及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不断推进项目和产业升级,推动县域经济转型跨越发展,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古浪投资兴业,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及扶持政策。

      一、投资产业导向

      投资者可在古浪县范围内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按照全县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化工建材、装备制造、有色冶金生物制药、小商品制造、商贸物流等主导产业。

      二、土地优惠扶持政策

      1.发展以上主导产业项目用地由县国土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及有关乡镇负责,按程序统一征用后供给。

      2.凡符合古浪县投资强度要求(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70万元以上)、新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化工建材、装备制造、有色冶金、生物制药、小商品制造、商贸物流等方面的项目(投资额经招商、统计、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认定),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先征后返方式在投资合同签定后1月内供给。具体为:投资商按土地成本价(征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报批费等)先行支付土地出让金。项目建成投产后,超出部分分年度返还(具体返还方式由双方协议约定),最终返还至1万元/亩,支持企业发展。

      3.凡符合古浪县投资强度要求(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70万元以上)、新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用地在投资合同签定后1月内,按成本价(土地报批费和被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等)供地。供地前一次性交清相关费用。

      4.对于已享受土地优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经营期间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如企业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积极促进项目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对半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约谈项目业主,督促建设,并按照相应规定收缴土地闲置费;对1年以上仍不开工建设的,退回土地出让金,收回土地使用权;连续2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凡入驻古浪县的项目和企业,税收优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执行。

      四、规费优惠扶持政策

      凡入驻古浪县的项目和企业,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费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属于古浪县征收的,免征或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其它优惠扶持政策

      1.县政府成立专门协调领导小组,对重点项目实行领导挂带包抓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为入驻古浪县的项目和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及时为建设项目提供详细、真实的资料;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核准、环评安评等手续;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相关问题,并依法保障投资项目在建设和经营期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全力以赴支持入驻企业建设发展。

      2.对于新投资的结构调整、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工业项目,县政府将积极帮助争取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性项目资金扶持。

      3.凡入驻古浪县的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能力强、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龙头企业和国内500强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和扶持,优惠政策和扶持方式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工信、招商等部门共同提出意见,经县政府有关会议确定后与企业协议约定实施。

      4.对重组、并购、盘活古浪县现有企业的,按投资额、预期税收、生态和社会效益情况给予优惠和扶持。

      5.凡在古浪县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当地投资者,享受上述优惠扶持政策。

      六、附则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古发〔2011〕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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